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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5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连玉娟、余景成等与胡秀梅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玉娟,余景成,胡秀梅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5民初117号原告连玉娟,女,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原告余景成,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杨留栓,确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胡秀梅,女,195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委托代理人谌卫娜,女,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系胡秀梅的女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景成、连玉娟诉被告胡秀梅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景成、连玉娟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拆除搭建在原告家出路上的简易棚一个,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搭建的简易棚挡住了原告出行的道路,该通道系原告出行的必经通道,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的生活和生产经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胡秀梅于2016年1月15日拆除搭建在其主屋南侧即原告余景成、连玉娟家出行道路上的简易棚。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全成审 判 员  李 磊人民陪审员  蒋国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永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