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执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增贵与邯郸市晟泰酒店有限公司、廉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增贵,邯郸市晟泰酒店有限公司,廉政,廉高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字第745号申请执行人张增贵,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邯郸市晟泰酒店有限公司,住邯郸市复兴区学军街28号。法定代表人廉桂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廉政,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廉高爽,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大名县。本院执行的上列双方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016400元,双方通过协商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该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丛民初字第17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李道方审 判 员 王 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孟宪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