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伦民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肇庆市联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盈达信电热器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联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盈达信电热器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伦民初字第670号原告肇庆市联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市金渡区。法定代表人赵亚永。委托代理人黎展雄、麦耀星,广东余黎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盈达信电热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伍宇祥。原告肇庆市联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盈达信电热器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麦耀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合作期间,在被告提货的次月月初,原告以传真的方式与被告确认上期(上月)未付货款余额以及本期(本月)所发生的货款,被告接收后予以确认,并回传给原告。截至2015年6月5日止,原告向被告传真《对账单》,并确定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78126.42元的事实。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仍不支付货款。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78126.4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按同期贷款年利率6%的四倍计算,暂从2015年6月5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货款时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在诉讼中,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信息查询资料各1份,证实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对账单传真件1份及发货单11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交易往来及原告在1月份送货情况。3.对账单1份及发货单1份,证明原告在2015年2月向被告送货的情况,期间发生货款3386.25元。4.对账单传真件2份及打印件1份,发货单17份,证明原告在2015年3月至5月期间向被告送货的情况。被告于2015年4月2日向原告支付了货款20000元及开料费1260元,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278126.42元。5.支票1份,被告于2015年4月27日开具了金额为52901.65元的支票,该支票因被告的账户余额不足而无法兑现。被告在诉讼中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案经开庭审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内容真实、合法,与其主张的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以下法律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铁管。2015年3月7日,经双方核对账目,被告确认截至2015年2月止,尚欠原告货款199170.03元。后来,原告在2015年3月至5月期间又向被告供应货物数批,合计货款、开料费共100216.42。期间,被告在2015年4月2日向原告支付了货款、开料费共21260元;在2015年4月27日向原告出具一张金额为52901.65元的支票给原告,但该支票未能兑现。综上,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278126.45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收到原告的货物后,并未支付货款。显属违约,被告应负向原告支付货款278126.4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责任。原告主张的货款为278126.42元,属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本院予以确认。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应以欠款278126.42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9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原告主张违约金超出部分,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盈达信电热器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肇庆市联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8126.4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应以欠款278126.42元为本金,从2015年9月11日起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肇庆市联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71.9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盈达信电热器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锦华人民陪审员 李锶敏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 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