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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1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上海禧饰工艺品有限公司与上海亚繁金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禧饰工艺品有限公司,上海亚繁金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1执24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01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禧饰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康,经理。被执行人上海亚繁金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何纯洁,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86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人民币44,09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因执行条件尚不具备,相关情况已告知申请人,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8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剑东审判员  吴 刚审判员  吴昊罡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文栋审判长  顾剑东审判员  吴 刚审判员  吴昊罡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文栋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