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黄荣辉拐卖儿童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字第99号罪犯黄荣辉,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2011)龙刑初字第428号刑事判决,以被��人黄荣辉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荣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2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黄荣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荣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四年一月至二0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四点六分,二0一四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4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黄荣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荣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一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景 彤审 判 员 黄 美 华代理审判员 陈 煌 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婷(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