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2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欧某某妨害公务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殴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22刑初9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女,湖南省桃江县人。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5年10月2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殴某某,男,湖南省新化县人。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5年10月2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殴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6年1月4日受理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丁素娟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胡彬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希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经依法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7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某、欧某某等十多名“陌陌”好友在桃江县步步高超市对面的“木桶饭”聚餐,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欧某某都过量饮酒。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欧某某等人到桃花江镇振兴路某某宾馆准备开房休息,在某某宾馆一楼大厅,被告人刘某某无故将自己的手机摔坏,被告人欧某某和其“陌陌”好友“小五”准备带被告人刘某某去购买手机,三人在宾馆门前拦下曹某春的湘HX55**出租车,被告人刘某某在出租车副驾驶无故将显示屏打坏,出租车车主曹某春报警,并拦住被告人刘某某,欧某某等人,被告人欧某某见曹某春要求赔偿损失,就用手打曹某春的脸部,并追打曹某春。桃江县公安局民警贾展文接到报警后,带领协警胡雷均赶到现场,身穿制服并亮明身份,准备传唤被告人欧某某到桃江县公安局接受询问,被告人刘某某以带走被告人欧某某无人赔她手机为由拦住民警,用手扳曹某春出租车的车牌,并到副驾驶打砸车辆,以此妨害民警口头传唤被告人欧某某,民警贾展文放开被告人欧某某上前将被告人刘某某拖下车,在传唤被告人刘某某到桃江县公安局接受询问时,被告人欧某某上前阻扰,朝民警贾展文身上踢了一脚,在其胸口打了一拳,协警胡雷均在抓住被告人刘某某双手时,被告人刘某某为挣脱胡雷均,在其右手手腕、左手手臂上各咬了一口。经鉴定,协警胡雷均伤势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欧某某均于2015年10月27日在案发现场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在审理中,被告人刘某某、欧某某对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并有1、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证人文某才、胡某仁、胡甲、卢某平、曹某春、卢某才、安某民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欧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刘某某、欧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指控成立,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幅度内量刑。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欧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欧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刘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10月27日至2016年6月26日;被告人欧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10月27日至2016年5月26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丁素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彬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