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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张浩宇与翁振申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浩宇与翁振申公正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翁振申,刘艳,长春市沐森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144号申请执行人张浩宇与翁振申公正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男,住长春市朝阳区万宝街6号。委托代理人王聪。被执行人翁振申,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刘艳,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长春市沐森饮品有限公司,住农安县靠山镇靠山村007县道52公路南侧。法定代表人:翁振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60296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翁振申、刘艳、长春市沐森饮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翁振申、刘艳、长春市沐森饮品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翁振申、刘艳、长春市沐森饮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艳购买的,长春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座落于朝阳区湖光路5号,富苑华城,丘(地)号:第号房,合同编号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屋予以预查封(轮候)。二、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伟超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崔 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