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张浩宇与翁振申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浩宇与翁振申公正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翁振申,刘艳,长春市沐森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144号申请执行人张浩宇与翁振申公正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男,住长春市朝阳区万宝街6号。委托代理人王聪。被执行人翁振申,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刘艳,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长春市沐森饮品有限公司,住农安县靠山镇靠山村007县道52公路南侧。法定代表人:翁振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60296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翁振申、刘艳、长春市沐森饮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翁振申、刘艳、长春市沐森饮品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翁振申、刘艳、长春市沐森饮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艳购买的,长春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座落于朝阳区湖光路5号,富苑华城,丘(地)号:第号房,合同编号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屋予以预查封(轮候)。二、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伟超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崔 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