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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4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杨辉与四川欣通公路工程部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辉,四川欣通公路工程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4民初27号原告:杨辉,男,汉族,生于1966年7月30日,住湖北省竹山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光明,石棉县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欣通公路工程部,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三合镇顺江路49号。法定代表人:田亚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辉诉被告四川欣通公路工程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辉承担。审判员 廖 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志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