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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罪犯孙秋平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8号罪犯孙秋平,男,汉族,1989年8月16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池州市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4日作出(2005)池刑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秋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08月17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1年10月18日裁定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4年04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孙秋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孙秋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省局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秋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秋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4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葛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