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张某甲、黄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黄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4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曾因扰乱公安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于2014年8月2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罚款伍佰元。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黄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理林海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下旬以来,被告人张某甲、黄某在瑞安市玉海街道后垟中路××幢第×间×楼摆设赌窝,召集他人以搓“四川麻将”十三张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取头薪。9月29日,该赌窝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扣麻将一副及赌资6700元,被告人张某甲被当场抓获。赌窝摆设期间,累计抽取头薪3万元左右。2015年11月5日,被告人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黄某各退出违法所得1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俩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陈某、王某甲、张某乙、熊某、王某乙、叶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票据,房屋租赁合同,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黄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能自首,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均已退赃,故对俩被告人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黄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张某甲、黄某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0000元(扣押在瑞安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赌具麻将一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文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潘 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