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与陈爱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陈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陈海云,女,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005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海云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陈海云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文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