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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原告长岭县某某汽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房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岭县某某汽贸有限公司,房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600号原告:长岭县某某汽贸有限公司,住所:长岭县。法定代表人:鲍某某,总经理。被告:房某某。原告长岭县某某汽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房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方无法提供被告房某某的确切住址,且无法找到被告房某某,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长岭县某某汽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3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闫喜宝审判员  孟 玲审判员  李贺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 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