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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催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余催字第37号申请人杭州余杭希峰贸易有限公司因所持杭州银行余杭支行转账支票一张[票号31303330/06964420,票面金额47220元,出票人杏辉天力(杭州)药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余杭希峰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2015年9月14日]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由杭州银行余杭支行出票的转账支票,号码为31303330/06964420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俞剑飞审 判 员  王 孟代理审判员  张 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