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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执民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郑云仙、韩政珊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云仙,韩政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柯执民字第1813号申请执行人郑云仙被执行人韩政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衢柯商初字第0007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韩政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政珊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韩政珊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韩政珊(证件号码:)在浙江泰隆银行的62×××37的存款人民币455349.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俊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漫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