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樵彬与广东采活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深圳益田假日广场店、广东采活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樵彬,广东采活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深圳益田假日广场店,广东采活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401号原告樵彬,男,汉族,1971年8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兴南路9号,身份证号码:440301197108025717。被告广东采活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深圳益田假日广场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地铁世界之窗站北(一号线与益田假日广场连通)商业项目B2-m1号,组织机构代码:582725828。法定代表人江卫中。被告广东采活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西丽南路100号2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37153263。法定代表人吴杰。委托代理人郭洪静,男,汉族,1983年2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白云大道201号33栋4单元3号,身份证号码:522328198302213611,系公司的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樵彬诉被告广东采活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深圳益田假日广场店、广东采活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樵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鹏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