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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2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2393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夏某某,监利县荆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崇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艾松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