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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田永刚与陈永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永刚,陈永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3民初193号原告田永刚,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陈永刚,男,年龄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法定代表人:杨旭,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永刚诉被告陈永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永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永刚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田永刚负担。审判员 包 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小牧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