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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3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朱玉祥与被告罗永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祥,罗永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3民初208号原告朱玉祥,住甘州区。被告罗永荣,住临泽县。原告朱玉祥与被告罗永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朱玉祥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永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玉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玉祥承担。审判员 朱 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玉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