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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4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2016]陕0924民初92号原告袁某某诉被告汪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4民初92号原告袁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被告汪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汪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审判员  伍贤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维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