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菊霞、王曦婕、蒋腊秀与被执行人杨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菊霞,王曦婕,蒋腊秀,杨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王菊霞,女,住临澧县。申请执行人王曦婕,女,住临澧县。申请执行人蒋腊秀,女,住临澧县。被执行人杨建国,男,住临澧县。申请执行人王菊霞、王曦婕、蒋腊秀与被执行人杨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4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杨建国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建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王菊霞、王曦婕、蒋腊秀偿还借款120000元。未查到其银行存款,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菊霞、王曦婕、蒋腊秀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4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鄢澧舫审 判 员 赵厚陆人民陪审员 胡成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清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