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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商初字第03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振彬与王永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彬,王永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3174号原告张振彬。被告王永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彬与被告王永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彬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振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振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