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62号原告陈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瑞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甄红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