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商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威海市鑫塔基业塔机基础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鑫塔基业塔机基础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商初字第450号原告:威海市鑫塔基业塔机基础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徐家沟村。被告:哈尔滨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不详。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62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