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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行初字第0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张道秋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道秋,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和行初字第0518号原告张道秋。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法定代表人蔡云鹏,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臻,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干部。原告张道秋诉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道秋诉称,原告家1966年有自住私房四间半,文革初期被和平区房管局恃强侵占。1976年唐山大地震不久,和平区房管局强令私房必须依据和执行革委会文件交公。原告父母于1976年12月16日被逼所写私房交公申请应属非法无效。劝业场房管站于1991年11月炮制的落实政策公购私房协议书非法无效,原告的祖传私产理应依法发还原告。原告数十年依法逐级上访无果,多年给被告写信。2009年4月被告信访办和下属天津市房产总公司信访办工作人员约见原告,2010年原告收到关于诉求祖产返还信访事项的回复。2015年7月11日原告给被告邮寄挂号信至今未获答复。综上,被告之行为使落实国家政策归于空话,原告多年与被告及和平区房管局交涉,对方毫无诚意,无理搪塞。故请求判令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书面请求予以合情合理合法的答复。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辩称,被诉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的规定,信访人对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原告反映的问题属于落实政策返还房产问题,且我局有关部门信访机构也依法作出答复。故请求:1、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因落实政策返还房产问题,多次向有关机关进行反映,要求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其于2015年7月11日向被告再次寄信反映问题属于信访事项。原告就信访事项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原告因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故对于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道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战华审 判 员  杨德润人民陪审员  赵 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浩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