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执行人任安乐申请执行郭乐福、原风兰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安乐,郭乐福,原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895号申请执行人任安乐,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被执行人郭乐福,男,194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被执行人原风兰,女,194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安乐与被执行人郭乐福、原风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将位于晋城市城区凤苑小区XX号楼X单元XXX室房屋过户到申请执行人任安乐名下,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城民初字第21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洛阳二0一六年元月十五日书记员 苗一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