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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执行人任安乐申请执行郭乐福、原风兰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安乐,郭乐福,原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895号申请执行人任安乐,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被执行人郭乐福,男,194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被执行人原风兰,女,194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安乐与被执行人郭乐福、原风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将位于晋城市城区凤苑小区XX号楼X单元XXX室房屋过户到申请执行人任安乐名下,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城民初字第21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洛阳二0一六年元月十五日书记员  苗一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