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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山东大森印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与曲阜欧科戒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大森印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曲阜欧科戒烟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379号原告山东大森印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玲,经理。被告曲阜欧科戒烟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萧,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大森印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曲阜欧科戒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刘建玲的鲁VU0***号宝马牌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同时为防止因原告申请保全不当给被告造成损失,亦应对原告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刘建玲的鲁VU0***号宝马牌轿车一辆;二、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者查封被告X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