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图门德力格尔、斯登道尔计、宝日哈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图门德力格尔,斯登道尔计,宝日哈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836号申请执行人: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余强,男,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建胜,男,汉族,1977年5月13日出生,该社职工。被执行人:图门德力格尔,男,蒙族,1980年7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斯登道尔计,男,蒙族,1951年10月26日出生,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宝日哈达,男,蒙族,1979年2月4日出生,伊和乌素人民政府职工。本院在执行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图门德力格尔、斯登道尔计、宝日哈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斯登道尔计、宝日哈达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2014)杭民初字第10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润 林审判员 张 金 玉审判员 巴音都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伊 日 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