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杨富华与曾艳、吴光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富华,曾艳,吴光和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976号原告:杨富华,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委托代理人:邢莉,新疆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艳,女,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被告:吴光和,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本院审理原告杨富华诉被告曾艳、吴光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富华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富华以证据不足需要调取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富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杨富华已预交1486元,因变更诉讼请求依法退还1461元),由原告杨富华负担。审判员 李 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玉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