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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鲁义明与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义明,周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字第184号原告:鲁义明,1983年7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本胜,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朝芳,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伟,1991年2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义明诉被告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以被告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7.50元,由原告鲁义明负担。审判员 惠 耘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汤广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