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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春建与青岛三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建,青岛三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708号申请执行人张春建,男,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岛三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春建与被执行人青岛三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2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与办理档案盒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6年1月15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证明,证实已办理完毕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与办理档案盒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21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姚增军审判员  宫良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小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