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陈电群与孙丛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电群,孙丛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陈电群。被执行人孙丛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电群与被执行人孙丛珍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贤审判员 肖士欣审判员 白慧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占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