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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21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郭运德、王淑贤等与郭龙湖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运德,王淑贤,郭龙湖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民初97号原告郭运德,男,1939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淑贤,女,1945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郭龙湖,男,1962年6月4日生,汉族,农民。原告郭运德、王淑贤与被告郭龙湖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运德、王淑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常 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圆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