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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老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宁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宁某某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老民初字第300号原告李某某,男,住喀左县十二德堡镇。被告宁某某,男,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宁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子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