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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3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3民初16号原告:张某某,女,1978年2月3日生,汉族,辽宁省盘山县人,盘锦市兴隆台区环卫工人,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张某,男,1980年2月13日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盘锦市兴隆台区环卫司机,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 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