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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立民终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张婷管辖权异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立民终字第22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婷,女,1982年9月27日生,汉族。上诉人张婷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法立字第1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不受理于法无据,请求二审法院裁定本案由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张婷所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因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昆明康华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不是上诉人张婷所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的继承人,上诉人张婷以法定继承纠纷对非继承人的起诉,不属于法定继承纠纷的受理范围,且其起诉存在不同法律关系。故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张婷的上诉���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审 判 员  方 虎代理审判员  荆 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