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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字第08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谌黄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谌黄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8581号被执行人谌黄平,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无职业,住湖南省安化县。被执行人谌黄平因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二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谌黄平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谌黄平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一庭于2015年8月3日将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二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涉及谌黄平财产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明审判员  沈晶宇审判员  戴建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守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