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01执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何松申请执行王孝元、孔繁荣、楚雄嘉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楚雄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杨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松,王孝元,孔繁荣,楚雄嘉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楚雄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01执保3号原告何松,男,48岁,住楚雄市开发区二号桥头商厦小区。被告王孝元,男,51岁,住楚雄市灵秀路秀苑花园小区3幢101室。被申请人孔繁荣,男,50岁,住楚雄市灵秀路秀苑花园小区1幢1单元101室。被告楚雄嘉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鹿城镇怀象街157号。法宝代表人程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楚雄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禄丰县金山镇龙城路。法宝代表人樊继明,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杨凌、女,56岁,住楚雄市团结路466号。何松申请执行王孝元、孔繁荣、楚雄嘉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楚雄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杨凌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保全标的为300万元【保全冻结王孝元在楚雄祥瑞市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00万元的股权】,现已保全冻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3192-3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保全冻结完毕,应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 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茶兴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