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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5刑初1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5年10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5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无牌重型自卸货车,沿西安市临潼区秦王一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田街道路口处时,与由东向西进入该路的王某甲所骑电动自行车相撞,两车相撞后王某某驾驶的无牌重型自卸货车向西避让驶入该路西侧,与坐在路边的邸某某相撞,致邸某某死亡,王某甲受伤。经法医学鉴定:邸某某符合多发骨折并休克死亡。经公安临潼分局交通警察大队(2015)第72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邸某某无责任。又查,2015年9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肇事后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勘查记录、现场示意图、痕迹检验表、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鉴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人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为了维护交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和教育犯罪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鲁 进代理审判员 马 煜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