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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重庆金山商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远震,牛振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金山商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张远震,牛振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财保13号申请人重庆金山商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龙晴路9号1幢22-1。法定代表人:谭历。被申请人张远震,男,汉族,1970年10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牛振兰,女,汉族,1968年6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人重庆金山商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远震、牛振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金额:1724000元)。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远震名下位于北部新区路号幢、幢,查封被申请人牛振兰名下位于北部新区路号附号及位于北部新区路号幢、幢,查封田陈与被申请人张远震共同名下位于渝北区路号幢。担保人重庆徽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远震名下位于北部新区路号幢、幢,查封被申请人牛振兰名下位于北部新区路号附号及位于北部新区路号幢、幢,查封田陈与被申请人张远震共同名下位于渝北区路号幢。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国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