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大民(商)初字第17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北京中兴万佳五金幕墙材料销售中心诉深圳金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兴万佳五金幕墙材料销售中心,深圳金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大民(商)初字第17369号原告北京中兴万佳五金幕墙材料销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福华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内16排18号。法定代表人孟玉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金龙,天津康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金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5杠1区533栋。法定代表人万数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华毛中,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中兴万佳五金幕墙材料销售中心与被告深圳金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兴万佳五金幕墙材料销售中心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兴万佳五金幕墙材料销售中心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兴万佳五金幕墙材料销售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中兴万佳五金幕墙材料销售中心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任宝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宇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