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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4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台州市嘉佰利机械有限公司与天台县浩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嘉佰利机械有限公司,天台县浩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4225号原告:台州市嘉佰利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和福。被告:天台县浩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嘉佰利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法明天台县浩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嘉佰利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7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889元,由原告台州市嘉佰利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孔庆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叶珍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