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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3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380-2号移送执行单位: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新,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原马钢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公司原财务科长、贸易部长,现在安徽省合肥蜀山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李新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15)怀刑初字第0004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对涉财产刑部分,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7月31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宏昌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8月6日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李新所有的(已购买未办理房产证)位于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XX号XX室房屋。2015年12月29日,南京乐维纺织有限公司(注册号XX)在第二次拍卖中以36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XX号XX室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南京乐维纺织有限公司所有。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XX号XX室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南京乐维纺织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南京乐维纺织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朱友云审判员 程 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高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