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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许小平与张培雄、陈永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小平,张培雄,陈永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00193号原告:许小平。被告:张培雄。被告:陈永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小平与被告张培雄、陈永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81元,减半收取2740.5元,由原告许小平负担。审 判 员 应建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许潇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