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4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4民初326号原告:陈某某,女,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鹏菲,四川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