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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4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4民初326号原告:陈某某,女,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鹏菲,四川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