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溪民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原告魏昌和与被告张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昌和,张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溪民初字第889号原告魏昌和。被告张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昌和与被告张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昌和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昌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昌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原告魏昌和已预交308元,依法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魏昌和负担。审判长 李秀英审判员 伍贤素审判员 陈 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小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