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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溪民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原告魏昌和与被告张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昌和,张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溪民初字第889号原告魏昌和。被告张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昌和与被告张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昌和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昌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昌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原告魏昌和已预交308元,依法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魏昌和负担。审判长  李秀英审判员  伍贤素审判员  陈 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小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