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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0583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傅彩珍、李静媛与被告南安市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彩珍,李静媛,南安市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0583民初348号原告傅彩珍,女,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原告李静媛,女,201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傅彩珍,女,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南安市医院,住所地南安市新华街。法定代表人周建宣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彩珍、李静媛与被告南安市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尚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小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