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萍乡市友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萍乡市宏升贸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萍乡市友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萍乡市宏升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349号原告萍乡市友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柑子园爱群巷萍矿集团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6756799。法定代表人欧阳占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磊星、彭婷,公司职员,一般代理。被告萍乡市宏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经济开发区公园中路。法定代表人邹少林。本院在审理萍乡市友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萍乡市宏升贸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萍乡市友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萍乡市友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与原告萍乡市友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珊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清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