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2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吴殿生与龚惠明、龚雪娥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殿生,龚惠明,龚雪娥,太仓汇丰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吴宪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2203号申请执行人吴殿生。被执行人龚惠明。被执行人龚雪娥。被执行人太仓汇丰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惠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宪法。吴殿生与龚惠明、龚雪娥、太仓汇丰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吴宪法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太城民初字第003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龚惠明、龚雪娥、太仓汇丰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前共同归还吴殿生借款300000元,吴宪法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龚惠明、龚雪娥、太仓汇丰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承担。因龚惠明、龚雪娥、太仓汇丰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吴宪法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吴殿生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302900元。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被执行人吴宪法支付了申请执行人20万元并承担了本案执行费4444元后,申请执行人不再要求吴宪法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查,被执行人龚惠明名下位于双凤镇景秀江南7幢106室的房产本院另案处置中,其名下位于兴业弄21-2号101室及车库的房产已设定抵押,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龚雪娥名下位于双凤镇凤林路101室的房产已设定抵押,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被本院档案查封,暂未查控到。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吴宪法支付20万元并承担了执行费4444元后,申请执行人不再要求吴宪法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除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的被执行人名下抵押的房产、另案处置中的房产及目前不具备处置条件的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太城民初字第003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卢东昕执行员 徐 澄执行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