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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2015楼民初57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甲,梁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571号原告:梁某甲,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梁某乙,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甲诉被告梁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已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郑松有人民陪审员  朱志明人民陪审员  谭菲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风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