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2015楼民初57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甲,梁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571号原告:梁某甲,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梁某乙,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甲诉被告梁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已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郑松有人民陪审员 朱志明人民陪审员 谭菲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风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