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刑更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焦青山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更433号罪犯焦青山(曾用名杨银山),男,汉族,小学文化,1981年1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洛南县。现在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22日以被告人焦青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23日以被告人焦青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撤销缓刑,合并未执行的刑期,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04年10月7日在陕西省上畛子监狱服刑时脱逃;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5日作出(2009)雁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焦青山犯抢夺、盗窃、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14日止),并处罚金17000元(已缴纳5000元)。2009年11月19日送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2012年8月、2014年6月经本院两次裁定减刑二年(刑期至2016年2月14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根据罪犯焦青山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认为,罪犯焦青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8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焦青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可以证实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有一定的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焦青山虽有一定的悔改表现,但该犯多次犯罪,服刑期间脱逃后再次犯罪,主观恶性较深,依法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对陕西省汉江监狱提请对罪犯焦青山的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焦青山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健审 判 员 房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龙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